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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来源:未知    原作者:未知    星级指数:无    发布日期:2008-11-24 11:1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非资源性加工制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型不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大中型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
第三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不受企业所有制性质所限,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凡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资金分配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使用高效。
第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拨付由财政部负责。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拨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贷款贴息项目为主,以无偿资助项目为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和安排贷款贴息项目。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额度,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额度不超过8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趴有执业资格中介机构出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中小企业,除提供第十条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投入到申报项目建设中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中小企业,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资金申请、审核及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资金审核领导小组,公开组织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资料齐全的项目,须以联合发文的形式连同相关思谋一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工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凡未经盟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上报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和工业办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工业办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机构,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及当年度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二)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
(三)经济效益和纳税情况。
(四)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五)是否符合当年度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申报项目市场前景。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结束后,负责该项目评审的世家须依据本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出具客观、公正的项目评审报告,并在项目评审报告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工业办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计划,确定报送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和自治区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条  属于报送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和工业办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和专家评审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属于自治区本级支持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定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及进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企业收到的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各盟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和工业办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及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或项目因帮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年终报告制。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每年都要进行总结,并于12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工业办。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竣工报告制。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后的当月向所在盟、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项目建成后的1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工业办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属于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不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和年度情况报告的盟市、自治区财政厅和工业办将不再考虑该地区下年度的支持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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